上海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补助的政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9:47:35
哪些人可以享受上海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补助,如何发放,金额多少?
不是一次性补助,我听说好像是夫妻俩人每月120元。

《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持有《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市民,若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将各得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若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夫妻双方将各得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008年8月11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三部门联合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0%,即独生子女伤残的扶助每人每月12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每人每月150元。同时,上海将计生奖励补助政策融入社会普惠政策,本市市民在申请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范围。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07年生育津贴人均1.5万元;晚育的妇女,另外增加一个月生育生活津贴2000多元。

http://www.sh.xinhua.org/2008-09/03/content_14302825.htm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
(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四)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
(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符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首次增加了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