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到底应不应该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4:08:40
我们是一家北京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东北的一个城市承包了一项工程,工期超过两年,我们已经在当地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由当地税务代开发票,当地要求每次代开发票都需要提供《外管证》,可是北京的地税部门开具《外管证》需要看我们的承包合同,由于合同超过2年,所以拒绝给我们开。理由是税收征管法规定超过180天需要在提供劳务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就行了,只有合同少于180天的才给开《外管证》,可是东北这边的税务部门坚持要我们出具《外管证》,否则不给代开发票,要不就让我们按10%的毛利率×25%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1、东北和北京税务部门哪个要求是不适当的?2、像我们这种情况已经办理了临时登记的需要开《外管证》吗?3、北京地税不给开《外管证》是否合理?

十万火急!!

1.北京地税局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2.只要去外地承建工程,不论工期多长你们都需要开具《外管证》。
3.北京地税不给开《外管证》显然是不作为行为,当然不合理。

解释一下:
所谓“超过180天”,是指开具的《外管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80天,而不是指合同上的工期。

建议:
找出相关的征管法(或者让对方提供他们所谓的征管法),继续和北京地税局沟通,让他们开具《外管证》,不然的话真的就得在东北缴纳所得税了。

参考资料:
1.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外管证》?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2、建安企业外出施工应当开具《外管证》

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3、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应具备的条件

(1)中标通知书;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外管证》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其他行业比照建安业办理。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也就是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理的到国税开,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到地税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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