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权继承婆家的遗产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21:13:34
我丈夫于1997年去世, 我带着孩子独自过了十年, 去年再婚。目前孩子22岁。 但我婆婆今年7月去世, 留下两处房产。她有四个儿子,其中两个已去世, 目前还有两个儿子。 据说她有遗嘱, 把房子给了其中的两个儿子。但另外一个还健在的儿子想要打官司争得其中的遗产。 问我是否想参与。 我想咨询 一下我有权继承她的遗产么? 我女儿 能继承遗产的百分之多少? 婆婆有四个儿子。 3个孙子, 两个孙女。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有些模糊的地方“她有四个儿子,其中两个已去世, 目前还有两个儿子。 据说她有遗嘱, 把房子给了其中的两个儿子。”她的儿子其中两个去世,也就还剩两个,而后她把房产通过遗嘱的方式留给了其中的两个儿子,那她是把房产留给了哪两个儿子?是还健在的儿子吗?老太太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有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她可以把财产按个人意向分配过他人,如果她这份遗嘱是在她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她的个人财产只能按照这份遗嘱来分配,他人不得干涉。

如果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老太太的遗产是由她的继承人继承的,即由她的儿子继承,由于其中两个儿子已经去世,这就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你女儿享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权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通俗地说,你女儿就是“代替”其父继承其爷爷奶奶的遗产,但只能得到他父亲的份额。
但是,《继承法》还规定,遗嘱遗产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你婆婆确实有“把房子给了其中的两个儿子”遗嘱,那么你女儿和“另外一个还健在的儿子”就对房产不再有继承权。

你没有权利,你女儿有权利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