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一级的国土资源执法大队有没有行政处罚权,如果没有,那处罚主体应该是什么部门,具体的规定在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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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县一级的国土资源执法大队不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他本身没有独立的处罚权,他是以县国土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归属于县国土局。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只要是县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就有执法权处罚权。

要是合法成立的,有处罚权。归属应该是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