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61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0:17:51
在不知道情的情况下,算不算从犯?
所谓刑诉法第61条其实就是所谓的“现行犯”,即当场被发现的犯罪行为人或者重大嫌疑人。没有什么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不是实体法,你丈夫违反的是刑法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如果他的老板构成非法拘禁罪,你的丈夫属于帮助犯、从犯。你的丈夫不存在所谓的“不知情”,他和其他人一起去“请”人,怎么可能称为“不知情”?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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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2059.htm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