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61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0:17:51
半年前,我丈夫没有工作,被一个朋友介绍到某工地去上班,据说有一百元一天,工资之高令我丈夫心动,于是没有细想就答应了,前两天确实是在看工地,他回来时还说有人偷东西被他们发现了,可是第三天下午回去上班,晚上没打电话回来,第四天晚上凌晨了才回家,回家时还很恐慌,一问之下,才知道原来他们的老板要竞选村长,叫他们把另一个竞争对手"请"回去聊聊天,于是我丈夫就和几个人一起去请了,后来,别人报了警,说他们非法拘禁,把他们全都带到派出所,我丈夫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第二天放了出来,我丈夫他们就马上回家,再也没跟他们联系过了.事隔半年后,刑警队的人来拘捕我丈夫,说他涉嫌非法拘禁,现在正在拘留,刚好我丈夫的同仓朋友刑满释放,我丈夫托他无论如何都要找到我们,把事情转告我们.说现在原告还诬陷我丈夫当时用枪指着他.在不知道情的情况下被利用,算不算是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61条,要被拘留多久?之后会不会留有案底?
在不知道情的情况下,算不算从犯?

所谓刑诉法第61条其实就是所谓的“现行犯”,即当场被发现的犯罪行为人或者重大嫌疑人。没有什么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不是实体法,你丈夫违反的是刑法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如果他的老板构成非法拘禁罪,你的丈夫属于帮助犯、从犯。你的丈夫不存在所谓的“不知情”,他和其他人一起去“请”人,怎么可能称为“不知情”?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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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2059.htm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