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职工被鉴定为工伤后单位是否应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1:57:30
我有一个超级老实本分加内向的朋友在一个不算小的事业单位工作,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导致7级伤残被鉴定为工伤,但是事情过去了好几年至今单位在待遇上也无任何表示,就是鉴定完7级工伤后通知了一声就不再理了,也没有给工伤证书等等手续。当他在家人朋友的鼓励下去单位人事处询问工伤待遇问题时,人事处的同事说现在没有文件要求他们应该给予我朋友任何待遇,国家也没有规定。但是我查阅了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发现还是有一些待遇方面的规定的。但是我们毕竟不是人事及法律方面的业内人士,因此请教各位朋友帮忙。
我们想知道:1、我朋友的单位应该给予他何种待遇?2、如果单位不给可以参考哪方面法律条款?3、还有他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万分感谢!

1、按照国家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应该享受7级工伤待遇。根据你上述的描述具体数额暂无法估计。
2、单位不给可以直接报请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部门给予调解、仲裁。
3、因为是工伤事故,所以还应由劳动部门处理,如果单位拒不执行的,劳动部门会报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 2004年1月1日实施
1、第十四条(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第三十五条(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节选)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⑵醉酒导致伤亡的;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4、第三十三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⑴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⑵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⑶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⑷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节选)
5、第三十四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