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给儿子改姓名必须要他奶奶同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1:39:30
我儿子的生父在他一岁多一点的时候在外地发生交通意外不在了,二年过去了,我已有谈婚论嫁的对象,且宝宝明年要入园读书了.不想姓氏的问题成为他成长的障碍我想给他改姓名,居委会是同意了,派出所那关却过不了,说是要征得他奶奶同意方可,发生那件意外事情后,他们那边的人一味的怪罪于我,什么难听的话都说出来了,孰可忍孰不可忍,为此不相往来.法律上也只是父母有权更改小孩姓氏啊,为什么派出所要这样提出这样要求?这样对吗?要怎样才能改我崽崽的名字呢?

派出所竟然说要征得他奶奶的同意?他奶奶是他的合法监护人吗?监护人不是你吗?派出所的说法纯属胡说!你作为监护人有权代孩子改名,他奶奶没权利干涉。派出所做错了,你可以拿法律说事。再者,改名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在派出所找个人就改了。你改不了有可能是婆家人在作祟吧。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改名权
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依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名字。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去他妈的神经病。

你要是行的话户口转出来,别鸟他妈的那些老不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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