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方面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9:30:05
如果行政机关援引行政规范属于违反法律法规,那么法院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是否可以进行纠正么?还是只看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有法可依即可

另外,我看到一道题目说行政诉讼中 原告特有权利是撤诉,总觉得别扭。不是哪个诉讼里边原告都有撤诉么。

法院的合法性审查只是审查的权力,没有更改的权力。如果不合法,法院最多最多只能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我是这么认为的。

特有的权利是撤诉是相对于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说的,并不是在整个诉讼法体系里的特权。行政机关只能应诉,所以显得原告的撤诉权特殊了。

一般不行,但是原告可以申请对行政机关援引的行政规范进行审查,如果违法的话,一般法院会作出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法院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