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医药费用的报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2:42:55
本人于今年6月20日在单位洗手间滑爬起后晕倒(上班时间),后送医院治疗。医院说是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费用当时是自己出的(刚工作5个月,医保卡没放下来)。当时我要求单位报工伤,单位人员由于不了解情况,导致工伤受理部门没有受理(单位人员只说我是晕倒)。我打电话去单位,单位人员告诉我让我自己到工伤受理部门说明情况,于是我在7月21日上班后就带着资料去工伤受理部门认定工伤,并与8月15日我的工伤认定书出来了(鉴定为工伤)。后来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什么的手续,在当我申请医药费用的报销时,工伤赔偿部门说:出事时间与工伤认定书认定时间必须在一个月内,否则他们不承担报销。
那请问我的医药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如果由自己承担,那工伤认定还有作用吗?)谢谢!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时间的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由此可知:
1.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是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如果单位是第30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第60日作出决定,那么30+60=90天)。

所以,“工伤赔偿部门说:出事时间与工伤认定书认定时间必须在一个月内,否则他们不承担报销”是错误的。

建议:
1.请工伤赔偿部门出具文件依据。
2.持工伤赔偿部门出具的文件向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工伤赔偿部门拿不出文件依据,请他们按照国务院规定纠正。

我认为:首先,你单位是否参加统筹部门的工伤保险?如参加,所认定为工伤的相关费用由统筹机构处理,如没参加,则发生的工伤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很明确:职工发生事故,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提出认定申请,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您再详细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及你所在地区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你满意吗?

单位制定的规定不能大于法律规定。

不知你的工伤认定是不是在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的,如果是的话认定的工伤当然是有用的。
社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既是工伤干吗要自己承担医药费呢。
如果鉴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