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不同流转形式的法律后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1:07:28
今年新的政策出台,土地可以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请问:
各种不同流转形式造成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请高人指点!

1、转包:承包农户将承包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承包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耕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2、转让:承包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期内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土地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耕地面积。转让后原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户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失去。
3、互换: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双方的面积均统计在内,如:甲以3亩与乙的2亩互换,即统计为5亩。但明确约定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交换耕作的,不列入统计。
4、出租:承包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
5、入股:承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耕地面积。

不明白你的意思

怎么造成的法律后果?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 都是有协议的,如果出现纠纷按照协议处理。

是这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这里指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对于这几种流转方式就很好理解了。

转包,发包方←→承包方←→次承包方,即存在两个合同,一是发包方村集体与承包方的合同,一是承包方与次承包方的合同,发包方与次承包方之间无合同关系承包方分别与发包方和次承包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承包方不因转包而脱离原土地承包经营关系。

转让,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将承包方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全部让与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受让方与发包方建立土地承包经营关系。

出租,转移的是使用权,承租人自行经营,交付租金即可。

互换,就是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二人权利对换,设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甲乙各自承包经营A地、B地,经协商后,甲对B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乙对A地享有权利,原权利义务关系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