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在第二次开庭前申请司法回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6:55:56
情况是这样的:
1.被告于9月11日收到起诉书,他的证人证词最晚是在9月26日收集完毕的,他的答辩状的落款是10月9日,但是在9月30日一次聚会中,已经有人透露说被告已知道开庭的日子在10月30日.并且原告在迟迟未到法院通知开庭日子的情况下,于10月25日打电话至法院才得知10月30日开庭.
2.原告是在当天开庭的庭中(就是原被告陈诉完毕后)法官才将被告的答辩状和证人证词交给原告,至使原告在被告证人作证时无法及时质问证人.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回避.是否法官有偏向性.

可以在第二次开庭前申请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一个问题:
虽然按照法律规定,答辩期是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提出,但是,被告在庭审的时候也有答辩的权利,如果答辩内容比较繁琐的话,有可能补交答辩状。
法律规定,开庭传票应该在开庭前三日内送达,是先送达原告还是先送达被告,没有规定,先送给被告,是因为被告不到庭或者送不到的可能性大,需要多点时间送达,而原告不存在这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
如果你认为被告的举证超过了举证期限,那么在庭审中可以提出,是否采纳,是法院的事情,如果证据非常关键,影响到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院一般不会以超过举证期为由不采纳的。

个人觉得,你说的情况,法院在操作的时候有些不严谨,但是还不能说是偏向。可以申请回避,但是这个理由能否让法院同意你的申请,不好说。

你说的问题是法院的审理程序上有错误,不构成回避的理由,估计你提出法院也不会采纳。

《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供参考。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