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对工程承包合同中止后保修责任归属问题有无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9:25:29
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希望各位能给予小弟解答。

合同法中对工程承包合同中止后保修责任归属问题有规定:合同法>28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即:施工方承担的是合同终止前须履行的责任,即施工到合同终止时的工程须合格,否则返工。

原答复不符合相关规定, 如问者'中止'为'终止'(〈合同法>中无'中止形式), 应如此认定:

1.依〈合同法>54、91条规定,合同可因履行完、解除、撤销而终止,依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由此,如施工尚未完成,不可能产生完工验收合格后的保修责任;如施工由新的施工方完成,则保修责任应由新的施工方承担,不可能由原施工方去承担后施工方完成工程的保修责任。

2.终止时原施工方的责任:

依〈合同法>28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即:施工方承担的是合同终止前须履行的责任,即施工到合同终止时的工程须合格,否则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