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证和物证上谈非法证据排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2:45:02
就人证和物证两个角度分别谈谈怎样排除非法证据,有何例外

非法证据是指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包括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收集主体不合法、收集程序或方法不合法等四种类型。非法证据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诉讼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排除非法证据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法则。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
  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两高”司法解释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中。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第二百六十五条又规定了非法取证的后果——以上述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由上可见,我国的刑事诉讼对非法证据排除虽做了部分规定,但不甚完善:一是在非法证据的范围方面,没有将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范围,二是对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规定甚至没有对非法证据的效力作出规定。
  二、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
  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形成了三种主要观点:一是真实肯定说,主张非法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二是否定说,主张非法证据一律不得采用。三是折衷说,认为凡非法取得的人证,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得采用,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采用。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并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与世界发展方向接轨。
  1.对使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人证,包括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