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行政规范这两个概念比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1:56:17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事务;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法的基本特征;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立法作不同的分类:
  1.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2.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3.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行政规范" 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

  1、本文采纳了“行政规范”说,即行政规范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主体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规范体式的决定、命令等的总称
  文献来源

  2、这里所谓行政规范,是指广义的行政规范,它包括行政法律规范和其他行政规范(后者也常常简称为行政规范,这是狭义的行政规范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