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3:42:58
原告王诉被告张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王系死者刘的妻子、被告张系出租汽车的车主,死者生前系被告出租车车主雇佣的司机,受雇佣1年之久。2008死者驾驶出租汽车在庄林公路处驶入路面东沟内死亡(当地公安认定死者百分之百责任)。原告系死者抚养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被告应补偿我们近亲属的各种损失为的合理花销,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死者晚班司机的工作时间是从下午6时到半夜12点,从已有的证据分析: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外开车出去,是不是职务行?如果说在工作时间外因工作的原因从事的收尾工作,从情理上是说得过去的,但收尾工作应是与工作有连惯性,司机是在回家吃饭后,且相隔半小时后才出车,要证明司机的行为是收尾工作应由原告举证。故应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庭上双方提供的证据:1、被告王殡葬礼仪先生提供的证实材料。证明是原告家请的殡葬礼仪先生,原告亲属在殡葬上说“死者每天都晚11--12点左右回家,回家吃完饭后就不出车拉”2、被告提供证人张。证人当庭作证证明死者出事的第二天被告让我过他家看看,我去了当时死者的亲属和屋里的人说“死者每天都12点回家,当天吃过饭后又出去了,说有事情.3、原告提供证人王。证明我不认识死者,只认识她女儿。及我平时开夜班车的时间是下午6点到晚6点,每月工资900元.4、原告提供王的证实,我不认识死者,我只知道他当时在那里等活.5、被告提供张的证实材料。证明死者是被告雇佣的晚班司机,我是被告雇佣的白班司机.6、被告提王的证实材料。均证明在帮助死者料理丧事时,死者的亲属说“死者每天都晚11--12点左右回家,回家吃完饭后就不出车拉,出事那天也是11点多钟回家,吃完饭就走拉,我问他做什么去,他说有点事情就走拉”。本案争执焦点是:死者回家吃完饭后(这行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又出去的行为是雇佣行为的延续还是从事的个人行为。请解答谢谢!盼????

1:劳动合同签订书有吗?(雇佣和出租两者关系不同)雇佣时间下午6点到半夜12点,首先你要取证,出租车最远的路程是多少.所用时间又是多少?比如说最远路程来回要40分钟,那么他的雇佣时间就是(半夜11:59分+40分钟)12:39分,也就是返回到家的时间,才算雇佣时间结束.也就是说11:59我还没有下班又来生意了,我是肯定要去做的,所以法律上是事实证明合法自动延长劳动时间关系,(反过来说我11:59做的生意,顾客是12点后付的款,那么这车款就是我的了吗?)
所以你现在的问题是夜宵吃好后是几点出车,(是几点出的家门)12点前和12点后性质是不一样的,(或者死者是否出车前有电话预约,预约时间是否在12前)这都有一定的关联,还有就是出事时间是几时.
查明这些就可以认定是雇佣行为的延续还是从事的个人行为

个人行为

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