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中财会章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4:22:38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过程中,有一家企业被背书人盖的是财会专用章.
这企业的银行预留印鉴就是财会专用章.
这张承兑汇票付款银行已经给退回来了,原因就是说财会专用章不可以.
应该为财务专用章.我已经联系不到这家企业了.
请问, 付款银行说的事情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有请问是什么文件在几
条请列明.
谢谢.!!
财会专用章等同于财务专用章吗?
另:可以用这个做为法律依据来起诉付款行不付款吗?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说的财务专用章是有规定的,但没有关于“财务专用章”格式的具体规定,财会专用章能否等同于财务专用章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补充:
财会专用章等同于财务专用章吗? 这个没有强制性的法规规定,可以等同也可以不等同,关键是使用单位自行约定。
根据有关印章的管理规定,印章是否有效力在于是否在公安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对于你公司可以用这个做为法律依据来起诉付款行不付款吗?这个举证较为困难,建议你公司直接向票据上一手(即将票据给你们的公司)以同样的理由追讨款项并退回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上没有明确载明“财会专用章”不可以使用。

可供参考的几点: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有相关规定,不等同,别起诉银行,想办法把章补盖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