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1:16:38
甲将联合收割机租给乙,约定租期一年。期间丙找乙,劝其将收割机与他办一家公司。乙答应了丙。乙丙共同成立一家联合收个有限公司。
请问乙是否能以租赁的收割机为出资,他是否具有此权利。
如果不具有,但乙已经以收割机出资了。一年后收割机该如何处置?甲如何收回收割机?乙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不能。
因为租赁使用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并不是所有权,乙只有使用权,而无权处分该物,而成立公司后,租赁物的所有权为新成立的公司所有,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因此乙不能以此作为出资与丙成立公司。
甲当然是向乙主张所有权,要求返还租赁物即可。对于这个纠纷甲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是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甲也可以要求加入该公司,取得由该财产为其带来的在公司的份额。当然这也要丙同意才行。

不能,没有。

不可以的啊 甲只是将收割机给他使用,而乙将收割机入股后财产将属于公司,这事属于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甲可以要求其归还收割机。

租赁的物品是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的。

当然没有这个权利了,因为其不具有所有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