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有追溯期吗?是多少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7:36:03
我是85年的,二胎,当时出生罚了8600块钱 现在乡政府又说要补交社会补偿金,合理吗?

《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据我所知,好像没有这样的规定,我也是超生的,当时我老爸也被罚了,罚金一直在工资里面扣,扣到18岁。具体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估计你当时是没有扣够,具体怎么回事你还是去问问政府那边是怎么答复的。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原来叫罚款)是没有追溯期的,只要当时还没有向你出具清单,按理是还可以继续征收的.不过你在1985年都已交了8600元(不知你是哪个省的,在西部,当时万元户都已了不起了,你已缴纳了将近万元了),在当时不是个低数额,同工作人员讲一下应该可以了结了的.

你问清楚他是否有新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