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损失钱财 银行有没有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5:31:48
山东临沂的一名生意人,在2008年11月23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商业银行下属营业机构,开立一新账户。并与当日存入现金共计56000.00元。到下午3点左右时发现钱均已被人提走,其中有48000.00元现金是在银行柜台现金提走。余下的现金被人分次在银行提款机取走。
通过银行查证。是有人利用假的军官证用生意人的姓名在银行机构开立的存折和银行卡。然后利用了机会把生意人的存折掉包。这样存入的现金实际是存入了罪犯所开立的账户。
通过调查得知,罪犯利用假的军官证在银行开户诈骗屡屡得逞系金融机构规定可以用军官证和身份证开户。但是假的也可以吗??????????
银行回答:我们只管开户证件齐全,与我们没有任何的关系。试问银行的这种做法是不是不负责任。他们到底有没有辨别真假的能力和义务?????????????储户的损失谁来买单?

银行肯定有责任的!
法庭审理

储户:银行没保安责任不可推卸

山东临沂的一名生意人,在2008年11月23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商业银行下属营业机构,开立一新账户。并与当日存入现金共计56000.00元。到下午3点左右时发现钱均已被人提走,其中有48000.00元现金是在银行柜台现金提走。余下的现金被人分次在银行提款机取走。。在此过程中,小红奋力与抢匪争夺并高喊"抢钱了"且在抢匪出门又拼命追赶,但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却视而不见,袖手旁观,未马上启动警报设备,更为明显的过错是在营业场所没有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巡守。根据当时的情况,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赔偿原告全部的损失。

银行:刑事犯罪超出银行服务范围

侵害的发生是由于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而非被告银行违反了合同义务,对突发性犯罪行为,银行难以防范和预料,银行不是实际侵害人,与原告受的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另外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遇到抢劫,其已经是刑事犯罪,而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超出了银行的服务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因银行未配备保安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银行没有责任,这个案例是有先例的,责任在于存款人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存折和密码,导致资金丢失.

银行在审核身份证件时,只能审核证件是否齐全,对于证件的真实性无法完全识别,现在身份证还好一些(因为有联网核查系统),军官证则无法识别

一味的怪罪于银行`却忘了根本是自己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密码`

银行是凭密码和证件取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