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进出口公司同德国某进口公司达成一笔核桃仁交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0:21:43
案例二:我某进出口公司同德国某进口公司达成一笔核桃仁交易,交货条件为CIF Hamburg,支付方式为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由于核桃销售的季节性很强,主要在12月份的圣尼古拉节上销售,交货延迟会影响售价。因此,我方应对方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须于10月中旬在中国上海港装运,并保证货物于11月底之前到达汉堡,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卖方已将货款收妥,则应退还买方。”由于运输途中船机损坏,又遇风浪,致使该批货物于12月2日才到达汉堡。买方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试问:
(1)我方能否拒绝解除合同、退款和赔偿,为什么?
(2)从这个案例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3)利用已学知识进行考虑,应如何完善此合同,我方才可避免或降低上述风险。

1) 遇到不可抗力。我方可以不必解除合同。但是,双方应本着长期合作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适当补偿对方损失。以期待以后长期合作。弥补双方的损失。

2)这个案例中我们的不妥之处,是不应该对到达日期作规定。ETD和ETA本身就是预计开船日和预计到港日。没有人能完全保证。

3)合同中的交货条件,我认为,应该是:装运日期不得晚于10月中旬,必须为直达船,不得转运。这样才是我们可以接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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