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索赔,索赔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5:45:07
我的弟弟,今年小学四年级学生,今年十月初上体育课,运动摔掉半颗门牙,神经坏死,当时老师没有在场(据说被校长找去做什么了),应该怎样向学校索赔,索赔多少,有相近案例吗,跪求大家快快解答?
由于我弟弟没到二十岁,还不能修理牙齿,只有等到二十岁才能修理。所以重赔偿。
最近听朋友说辽宁台曾报道相关案例,我想拜求大家提供此信息。

你不想想学校陪完钱了你弟弟在学校还怎么读下去,老师会怎么对待他
会让他有心理阴影的,去学校表达下愤怒不满就好了

学校有赔偿义务,你可参看下面的案例。希望对你有帮助。

小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王先生的儿子系北京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在上体育课跳远的过程中,不慎造成右腿髌骨骨折。其子受伤后,学校老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1656.20元。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期手术医疗费约1000元。王先生认为其子是在学校造成了伤害,询问海淀“148”法律服务专线,学校应该承担何种损害赔偿责任。

中、小学生在校上体育课进行教学内容安排的项目活动时发生人身伤害,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依什么归责原则认定责任,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审判实务中依监护关系、监护转移关系、委托关系及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处理的均有之。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应当认为此种人身伤害应适用过错归责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处理。

义务教育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教育基本制度,而且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绝大多数是国家举办的以财政拨款为主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因而,不可能要求或规定此种学校对在校园内或教学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同时,它是提供义务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与就学学生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教育关系,并依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直接来源于有关教育法规,因而,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可能是监护、监护转移、委托或类似的其他关系,学校对学生的责任不属监护责任范畴。根据学校实施教育的实际和上述特点,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追究学校民事责任按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处理是合适的。

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