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作了不少资料,我想刻成盘出售,这个违法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3:52:15
我自己写了不少资料和做了不少动画,我想刻成盘出售,这个属于违法么,所在意的不是版权,因为我东西全是我写的(比起别人半篇抄半边改的的肯定是原创),只是自己刻盘销售这方面比较担心。不知道符合不符合法律,因为出书是需要书号的,出盘我就不知道了。
资料是在我的群里发,如果我改成捐赠呢,捐赠我多少钱,作为礼品我把资料给他们呢。

当然是违法的,任何资料都要经过审批的,如果你这样都不违法,那么那些写反动的,政治斗争的,岂不是可以肆意妄为?

违法,没有经过文化出版部门的批准,你可以到此申请出版物批准,获得文号后再找一个正规的出版社制作发行。
你好可以在当地申请建一个辅助教育机构,教书育人,这样人财物可节减大半。

你自己不能制作,只能交由出版进行刻录,他们可代为审批。
你最好别想钻这样的法律空子,变相买卖,公安机关马上就认定这种买卖关系!
如果支持你等于害你,我坚决反对,因此不但承担民事责任还触犯刑事责任。

你参考下下面的法律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程序规范范本出台
4月15日开始施行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修订内容之一,是将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专项报批)的管理权限下放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根据该规定,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调整、明确了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强化属地管理。电子出版物出版程序规范范本出
《通知》所称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是指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与本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内容相配套的电子出版物。

《通知》明确了专项报批的程序:出版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电子出版物选题三审表及内容简介等材料。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的,应办理审核同意文件并发放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审核同意文件应于5日内送达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备案。出版单位需向中国标准书号中心申请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并递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审核同意文件和《电子出版物信息表》。中国标准书号中心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

关于专项报批的注意事项,《通知》也作出了说明:出版单位应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审核同意文件文号、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及条码印在电子出版物盘面及装帧显著位置,并在盘面、装帧及电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