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晚婚晚育的行政单位事业编制职工的产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0:36:04
双方是晚婚晚育,男方是国家公务员,女方是行政单位事业编制职工,假如顺产休产假《广东省计生条例》有什么优惠政策吗?能有多少天假期?假期是按工作日算还是按天数算?谢谢~~~~~~``

按天数算,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不管是什么单位(国家公务员,行政单位事业编制职工,企业等等)都得按照社会劳动和保障部的统一规定办理,一般的顺产休产假是 90 天,大龄的,难产的再加天数,最多不超过150天

假期是按天数算的。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