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拒收能否视为已送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1:11:43

视为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邮寄送达是送达方式之一,当事人因个人原因恶意拒收法律文书,不利后果应当自己承担。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拒收,视为已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拓展资料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