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法律高手,解决遗产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4:06:28
求助法律高手:现有一真实案例,目前已结束省高院的听证程序,结果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事情的大致如下:A和B为夫妇,共有四儿女,三兄弟及大姐。因生产大队分配三儿子各得一份宅基地,老夫妇故将老房子出卖,按当地习俗,小儿子与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三儿子各一间的宅基地中,老大东面,老二中间,老三西面。卖老房子的钱老三取得一万零五百,老大据此让其立字据,取得钱款后不得再使用其所分得的宅基地,应归父母及老大、老二使用,其利用该钱款迁到另处建房。日后,老二碍于情面但又十分后悔立了字据。
三间宅基地中,老大使用各种欺骗手法,骗得老二出资建造三间基地的房屋。后来的日子中,借着种种名义让老二、老三在信任的情况下未查看合同内容签下其制造的不同合同,分别是为证明宅基地建成房屋后的产权。三间房屋排序本应是:老大、老二、老三及父母。但挤走老三后,老大借此让老二调位,即成:老二、老大、父母。名义上原本是老三的房子成为了父母的房子,在老母亲去世后,借着赡养老人的名义要求老父亲将该房屋遗嘱给老大一人。于是在老父亲在世的时候老大凭遗嘱办理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后撤销),且有证人可证明,老人曾在有生之年多次到村委会反映赡养问题,无法解决生计,经多次调解亦未解决至老人去世。且曾孤身一人坚持走到公证中心要求撤销遗嘱。在未撤销遗嘱的情况下,立下了声明书,声明房屋是老三为父母养老生活所用,并非放弃所有权,所有人都不可抢夺该房屋,它归老三所有。
除女儿主动放弃继承外,老二、老三都希望能继承。但各要求不同,老三希望拿回房子,老二认为老三已无所有权,应由老二、老大独自继承,为补偿自己出资建造的部分应在划分范围的时候多加考虑。另外,老大认为持有遗嘱应是继承全部。
请问:此案如何展开法庭辩论于老大、老二之间。另外,老三能否取回房子。此案多处不明白请多方面讲解不必拘泥于上述问题中,不胜感激!
声明书是在老二、老三及一亲戚在场而订立的,盖了手印未经过公证。声明书是由老父亲口述的,想要证明当时老三是为了给父母养老生活所用,老三不是要放弃所有权。

你这个问题说的有点乱,让人看不明白,建议你在当地找个律师问问吧,关于遗产问题有遗嘱的遗嘱优先,没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
且曾孤身一人坚持走到公证中心要求撤销遗嘱。在未撤销遗嘱的情况下,立下了声明书,声明房屋是老三为父母养老生活所用,并非放弃所有权,所有人都不可抢夺该房屋,它归老三所有.
你这一段说的不明不白的,你这里面的孤身一人是指谁?一般一个人是不能立遗嘱的,一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再说为什么不能撤消?是什么原因?第三这个声明书是在公证处立的?还是自己随便写的?你先补充下问题吧.

后面的声明实际上是对原来遗嘱的撤销,那么老人的房屋应该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即老母亲取得1/2后余下由老母亲和三个儿子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