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信用社贷款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1:51:30
情况:一家人,母亲多年前去世,房屋(临街的,前门市后住宿)是父亲独有,产权证是父亲1人的名字。1995年分家,父亲将房产分为3份,大儿占屋前部分(以前门市到天井为界约40平方米),二女占中间,小女占后面。父亲本人不占。并到公证处公证(但一直未到房管局去办过户手续)。1999年县城旧城改造。政府出公告:“改造区内土地全部征用,地上房物自己处理并政府补偿一定的钱,私人使用的土地,不要了的政府再补偿钱,要以房换房和重新申请划批修建的,有政府的拆迁办按政策就近规划并划拨,办好相关手续后可以自建,联建。大儿到相关部门办好手续在政府划定地点(也就是在父亲赠于自己的房屋土地处)自建,但父亲自己又用老房的房产证却向信用社贷款6万元(房管局将大儿的在建工程认定为父亲的在建工程,发给信用社它权证作抵押物),事后,2003年父亲去世,贷款未还,信用社将大儿,二女,三女告上法庭要求法庭1,将在原地建的房屋一套认定为父亲的所有权2 如果3人要继承就要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如果不继承就请法院拍卖房屋以还贷款。
现在大儿当然不服啦。认为是自己向政府申请的划拨土地上修的房屋,怎么能认定为父亲的财产呢?但一审法院支持了信用社,并向房管局冻结了大儿去办房产证。特别是大儿,因为不懂程序,就到处去反映,却没在15日内向中院上诉。现在法院准备要执行拍卖房屋。请大家发表看法,或建议,或主意,看还能怎么帮大儿。

现在判决已经生效,可以申请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再审。不过如果大儿要房子的话,因为土地使用权未做过户登记,并且父亲的行为是无偿赠与行为,所以在法律上父亲贷款时土地使用权还是属于父亲的,而大儿新建的房屋即使能证明是自己独自新建的房子,由于房地一体原则,也要一并拍卖,但拍卖后扣除土地拍卖所得的房屋拍卖所得归大儿所有。
综上,大儿想要房子的话,这6万元是肯定要还的,建议在法院拍卖之前由兄妹3人还清6万元,也可以大儿先全部还清再向两个妹妹追偿。如果不要房子,大儿可以就房屋拍卖所得部分另行起诉房管局,要求其承担将大儿的在建工程认定为父亲的在建工程的错误认定的行政责任进行行政赔偿。

有些程序上的事是一定的,但是因为是人办理的 所有中间有些事就成活的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我建议你先找一个律师,咨询一下,然后在在法院找人,准备打官司

不用找律师了,以成定局。
一、只有等信用社怕卖房屋后能多分给大女儿。
二、大女儿去寄成父亲的债务,把信用社借款还了,信用社决对会把房屋给他的。
三、父债子还,天经地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