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0:53:37

讨论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能不涉及与此高度相关的一个概念——“超收”。所谓“超收”,是以当年的预算数字为参照系而计算的财政收入增长额,或者说它是突破了既有预算规模的控制而处于预算框架之外或称超计划的财政收入增长额。因而每年的“超收”都会成为政府部门手中的一笔机动财力,从而可以超出既有预算规模的空间而多做一些公共领域的事情——“超支”。随着“超收”走向“超支”,“超收”和“超支”便会分别叠加到预算收支规模之上,从而使得决算环节的财政收支高于预算环节的财政收支。

  在表象上,“超收”不过是预算执行的结果,“超支”花的也是意外之财。但深入一步看,“超收”和“超支”,或者由“超收”走向“超支”的发生,其根本的原因则镶嵌于我国现行的预算约束制度之中:

  在预算的编制环节,无论是预算收入指标的安排,还是同其协调安排的税收收入计划指标,历来都是本着“留有余地”的原则确定的。其习惯性的做法,就是在GDP的计划增幅基础上外加2-3个百分点。如在2005年,GDP的计划增幅为8%,据此测定的预算收入增幅便为11%(=8%+3%)。注意到过去13年间实际高达20.13%的税收收入年均增幅几乎是同期GDP年均增幅(10.14%)的2倍之多,GDP的实际增幅又总是远高于计划增幅,并且税收收入占到了预算收入的90%以上,可以立刻意识到,无论出于怎样的考虑,在预算收入的编制环节,事实上预留了很大的“超收”空间。

  在预算的执行环节,处于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的税务机关,其日常工作要在两条线索上进行:税收计划和现行税制。一方面,作为指令性的税收计划,经过层层分解并下达到各级税务机关之后,便成为必须完成的任务“底线”。另一方面,作为征税基础的现行税制,在依法治税的旗帜下,把该征的税如数征上来,又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天职。既要依计划治税,又须依法治税。前者很“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后者虽表面上不那么“硬”,也可依征管能力的状况而有所伸缩,但在税收法制建设迅速推进的条件下已经容不得人为的调节。故而税收计划和现行税制之间的现实距离,又为税务机关以及整个预算执行环节打下了“超收”的基础。

  在预算的审查环节,现行预算法对于“超收”、“超支”的规定,颇为模糊。“超收”收入的动用和决策基本上在行政系统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