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房随地走的说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8:21:56
因为村里所有的房屋都没有办理房产证,我家的房子也是借别人的宅基地造的,所以土地使用证上也写着别人的名字。(证件都在我家,村干部和村民可以作证是我家事实建房)
如果对方向法院起诉说这房子是他的,虽然没办理房产证,但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着他的名字,法院是不是会按“房随地走”的说法判给他呢?

所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就是根据《担保法》第36条、《物权法》第182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时,具有一体化的特色,即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处分将导致另一项权利随之处分。而保证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一体化的根本措施是统一登记机关,即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登记统一在一个机关办理。对此,《物权法》第10条第2款也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是,目前大多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温州市)都未作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还有的地方由公证部门办理农村私人房产抵押登记。各登记部门在自己权限内登记,各自为政,相互间难以协调。银行等相关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出现法律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按照你所说的情况,法院会判土地使用权为别人所有,房屋所有权为你家所有。因为按照中国的法律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是分离的。解决的方法有两个,1、你家出钱把他的地买过来;2、他出钱把你家的房子买走。 这个可由你们两家协商。
一般来说法院会把房子和地都判给他所有,然后判他补偿你家一定的损失。

我觉得不是

是有房随地走的说法,因为土地使用证是别人的,对方可以主张权利,但可能需要支付你建房支出的费用,可以考虑下能否把宅基地转给你或者协商不向你主张权利

如果你是当地村民,你建房后宅基地使用证应该及时变更为你的的名字.如果你不是当地村民,则属于违法建房,应当接受依法处理.
在农村遇上这种情况不适用房随地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