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8: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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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
  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
  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
  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
  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
  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
  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
  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
  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
  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
  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
  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
  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
  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
  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