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解放以来,我国对西藏的优惠政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1:47:40

修铁路,宗教信仰自由,西部大开发。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西藏实现和平解放,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

一九五九年,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为维护封建农奴制度“永远不变”,在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于三月十日发动全面武装叛乱,图谋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同年三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宣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委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筹委会领导西藏人民,迅速平息叛乱,并实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和各种野蛮刑罚,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翻身解放。

一九六一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翻身农奴和奴隶破天荒第一次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一九六五年九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明确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使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起来,为西藏在新时期更加全面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了指导方针。

一九八四年,中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做出了中央政府关心西藏、全国各地支援西藏的重大决策,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国家直接投资西藏建设项目、中央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全国进行对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持西藏现代化建设的格局,有力地推动了西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527127.html?si=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