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有权扣我的工资吗?他这样做违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0:58:49
9月1日,我与老板签了合同.合同没有写试用期,工资,也没有其它报酬.说给我1200每月.做出纳.和他说好了,是初做,我要边做边学的,他们要教我.
9月中旬,我因受不了老板的辱骂和鄙视,口头提出辞职.当时老板不同意我辞职.我就说我可以做到你找到人为止.10月10日,我托介绍所介绍一个人来厂里代替我的工作.老板同意了.10月11日,我移交清后,老板说我可以走了.我手里的合同也被老板拿走了.
月底拿工资时,却只给我900.说是扣了600违约金.我向老板要,他硬是不给.
过几天,我去劳动所告.劳动局打电话给老板,那老板却说我自动离职.说他没有同意.应扣我工资.又说我上次办承兑汇票耽误了时间.
可是那张承兑汇票虽迟了一点,但并没有给他造成经济损失.现在劳动所说老板理由充足,而且合同上我自已写了不能胜任其工作,于10月11日解除合同.他们说这事不好办.叫我等通知.
现在我不知道这钱能不能拿回来.我算了一下,还有771元工资没有拿回来.有谁能帮我?

你的情况可以去讨要工资。
  1: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 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到劳动部门去你要将实施情况写成书面申请仲裁的材料,并要求仲裁部门限令公司支付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