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住房储蓄金自动封存后提取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3:08:11
我先生从97年-01年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上班,
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当时的所有的保险关系没有办理手续

想知道当时的住房储蓄金怎么取?
现在手里只有当时的社会保险卡-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公司发放的
不知道住房储蓄金的帐号什么的 也不记得是哪个银行?
像这种情况 有没有解决的办法
谢谢大家!

第一条 为了逐步解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促进开发区区域繁荣,加强对职工住房储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储蓄金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开发区内缴纳住房储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住房储蓄金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开发区社会保险公司实行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并按未细则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有关规定统筹运用。

开发区社会保险公司应按有利于解决职工住房和使住房储蓄金保值、增值的原则,选择有能力承办住房储蓄金存储和住房优惠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并商定其具体办法,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确定为所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四条 开发区社会保险公司应将企业为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储蓄金全额划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储蓄金个人帐户。住房储蓄金个人帐户的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下,职工可以提取和使用本人个人帐户本息总额内的住房储蓄金:
(一)购房;
(二)建自住房和大修自住房;
(三)购房的每月还款(包括本细则实施前职工或以职工配偶名字购房所欠款项的每月还款);
(四)退休;
(五)出国定居;
(六)职工本人退休前死亡的;
(七)职工本人调出开发区满一年限或其他省市就业的。

第五条 缴纳住储蓄金和用于支付住房贷款的利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按照本细则规定支取住房储蓄金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缴纳住房储蓄金的职工购房,可获得银行提供的住房贷款。住房贷款实行担保制度,担保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住房贷款的职工,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缴纳住房储蓄金满一年,并有开发区社会保险公司开具的住房储蓄金个人帐户资格证明;
(二)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有购房款总3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同意用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抵押。

第八条 职工可申请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