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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9:09:30
1.甲公司于2006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报称:“现有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要,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1周内回复为盼。”3月1日乙公司接到电报,3月3日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回答下列问题:
⑴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⑵若乙收到电报后于3月10日才复电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⑶若乙收到电报未回复,直接于3月3日到甲公司所在地要求付款提货,而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为什么?
2.2005年5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电称:“本公司有一批特定货物出售,每吨价款2000元,如同意购买请速回电与本公司联系以便进一步协商。”乙接电后回电:“愿意购买100吨,总价200000元,请在2005年5月30日前回电。”但甲到了2005年7月10日才回电称:“由于该货物发生市场价格上涨的不可抗力,不能以原价卖出,本公司在2005年6月已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了他人。”乙认为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为筹集货款而支付的10000元费用损失。
问题:
(1)甲给乙的第一次发电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乙给甲的回电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甲第二次给乙回电所称的不可抗力是否成立,为什么?
(4)甲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5)甲是否承担其他责任?若承担应承担哪方面的责任?

1
1)、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乙方回复的电文改变了价格,属于反要约。
2)、不成立,因为已公司虽然说完全接受,但是超出了甲公司要约确定的期限,属于新要约。
3)、《合同法》22条:承诺应当已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甲公司在要约中说明一周内回复。按照习惯,乙公司应当再一周内回电回复。要约中并没有说明乙公司可以直接来拉货。所以合同并不成立,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1)、甲公司的是要约邀请,因为甲向乙发出的内容只有价金,没有数量,不符合要约的表现形式。只是希望乙公司向自己发出要约。
2)、乙的回电属于要约。符合要约的表现形式。
3)、不成立,不可抗力是(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刚刚发生在我国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属于这种类型。(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很明显,甲的理由不是不可抗力。
4)、甲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没有在乙的要约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视为甲拒绝该要约。要约失效。
5)、甲任何责任都不承担,这一问多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