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祖德侮辱谢晋是否构成诽谤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3:08:54

目前看来并不构成诽谤罪。
第一,宋祖德已经在博客中声明对其言论负全部责任,欢迎有关当事人提告,但迄今为止没有人提告。
第二,宋祖德在文章中所指出的嫖宿事件皆有时间、地点、人物等要件,皆可查实,是否虚构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没有证据显示其所说为虚假的情况下,何来诽谤之说?试问假如真有其事,侮辱之说就不存在了。
第三,广电总局某领导在公开场合对宋祖德进行批评,称其害群之马,并威胁将其“清除出去”,请问该领导是否进行过事件调查,这种指控倒有可能构成诽谤。有意思的是,事件的当事人皆未采取法律行动,而是不相关的国家机关领导发表言论。
总之,在今天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的中国社会,定义诽谤罪需要真凭实据,是否构成侮辱也是如此。

那就要先证实他所讲的话是真还是假.


诽谤罪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