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问题专业人士请进!推荐网站的勿进 !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0:42:42
关于劳动法!
我想请问 一名女工 于 07 年9月左右 一直到08 年10月 一直在一家商场做播音兼客服 商场没有和员工签定合同 结果于10月底 直接通知该员工不用去上班了 同时还有其他三个人 后来 他们去找商场 商场给了他们一个月的补偿 但是我又听说 新劳动法规定的08年1月 以后 可一个月给补偿一个月 那么他们商场是不是应该给 081月到10 月 这10 个月的补偿? 在商场期间 商场没有给员工办理任何保险之类的东西 那么还能要求别的补偿吗??
期间她们的工作时间是 早上8点到下午6点 和中午12点到晚上9点半 中间有40 分钟吃饭时间 这样算不算是加班 ?商场应该不应该付给加班费??
希望给于详细解答 不要让我去别放找答案 也不要推荐网站 谢谢!!!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不知道你在进入公司的时候有没有约定好适用期,因为老的《劳动法》规定是说适用期最长可以有6个月,并且似乎没有约定是要在一开始的时候就要签订。如果你们没有在开始的时候和公司约定具体的适用期的话,鼓起07年9月到12月的赔偿很难弄到的。
  自2008年2月到10月的的双倍工资是肯定可以拿到的,这是法律规定的。期间商场给付以一个月的赔偿,这个肯定是不够的,但是你在拿那一个月的工资的时候有没有签什么协议,千万不要是“已经支付响应的赔偿”这样的协议,哪样的话肯定是要拿不到钱的。(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在商场工作了那么久的时间没有拿到任何保险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要求公司将之前的保险补交。
  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每天,如果超过算加班。这块费用如果要的话,必须要由相关的证明,证明是工作时间超过相关的规定。
  最后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离职的时候就要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的。
  我讲的很通俗化的,应该能看懂的吧~~~

你们的补偿应该很多的。双倍工资的补偿,工作两年的补偿,单位无理由辞退的补偿,加班费的补偿,拖欠加班费的补偿。还应补交所有保险。只要你们有证据的话,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回你们的权益。建议找专业的人帮你们做,因为这样的事对于外行来说太麻烦了。

上面的朋友回答有的是错误的《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相驳,因为试用期的时间是在合同年限之内的!应该是签合同是就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用工3个月内是没有试用期的,3个月以上1年以内是1个月的试用期,1年以上3年以下是2个月的试用期,3年以上的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劳动合同法》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