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立法制止和纠正欠薪现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3:18:04
200字左右谢谢了

逃避支付工资责任与逃避其他债务的性质接近,是一种经济犯罪。应该出台严格的专门法律,严厉打击逃匿或隐匿、转移资产的恶意欠薪行为,使违法者支付高昂的违法成本...
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企业的欠薪行为更多属于一种不道德、不诚信的经济行为,不宜动用刑法进行处罚。而且,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经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企业若还不履行生效的裁判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再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也对企业欠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企业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也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现有法律在遏制“企业欠薪”方面其实并没有缺失,不但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责任,而且也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在法律责任如此健全的情况下再去增设“恶意欠薪罪”实质上是为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工会等部门的失职或者不作为寻找托词。

其实,企业“欠薪”从劳务纠纷到刑事犯罪、从单纯的行政手段到与司法手段结合、从民事诉讼到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表明社会加大了讨薪的执法力度以及探索以法律途径解决恶意欠薪问题,并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只要“恶意欠薪”入罪就能彻底解决企业“欠薪”问题。企业“恶意欠薪”严峻的现实,其实并不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健全,更不在于投诉解决部门不多,而在于现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不够,相关执法较为疲软。如果劳动、建设、工商、工会、司法部门都能够通力合作,借助多种手段,形成农民工利益的维护与保障体系,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必定能够有所缓解,甚至得到根本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