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关于自产自用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2:33:18
一家公司要自行生产一种商品,其中有一项工序是领用公司自己生产的商品1000元,视为销售确定应交增值税17%,会计分录怎么写,同时关于这项到底是进项税还是销项税怎么界定?

首先先了解一下进项税,进项税是一种价外税,价外税也就是不含的商品价格中的,是对商品最终的增值额,注意哦,是增值额,纳税。
  你的情况实质是自制半成品最后形成商品,就像是用原材料是生产产品一样的,如果在这个环节计算销项售,增值税就包含的商品里,变成价内税了,所以这里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直接按成本结转就可以了。在最后销售的时候,再按售价计算销项税就可以了。
  接下来是视同销售,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不作为销售处理,但实质上的行为具有销售的性质,那么就要视同销售,重点是用于销售的商品转移出企业,而未形成现金流。
  比如分配给职工的商品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这里是成本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这里是以售价计算出的销项税,不是成本价)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还有就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是改变用途后的商品,但购入时已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比如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成本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里是成本价计算的,原始的进项税,可能是原始的成本价计算得出的,也可能是无法追溯到之前,而以比例计算的)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