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儿童在我的补习学校受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2:35:33
一个12岁儿童在我的学校由于自身原因,在上课前(已进入教室),自己走路不小心自己摔伤手腕(已骨折)。没有他人,或者学校器具原因,完全是自己走路。

请问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如果有法可依,请注明出处。

依据教育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如果确实没有学校地面湿滑或者设施问题或原因力较小,一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者全部原因,学校承担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学校在这里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过失承担轻责任,重大过失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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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一:最高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81918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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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二:教育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level3.jsp?tablename=38&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