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规定这种计生的政策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0:06:23
我是留在家里的,老公是给我家当上门女婿的。老公本人是独子,一个妹妹嫁出去了。我们现在生了一个儿子,今天去上环,听计生办的人说,我不能再生了。因为,我本人是三个姐妹,也就是我爸生了三个女儿,所以,我即使是留在家里的,也不能再生了。有这种计生政策吗?????????????

你好,按计划生育条例,你们的情况不符合二胎规定,因此法定范围下不能生育第二胎。

以下广东省7种情况下可生育第二胎,其他省市也有相关的政策,但大致相同。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是有这种规定,农村上门女婿可以生育二胎的前提是女方为独女
陕西省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的,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二)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