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官,就怕管”有什么寓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0:01:34
不好意思!打错字了。是“不怕官,只怕管”!

官大一级压死人。
上级官你不敢管,下级官怕你管。

引用一下别人的文章。看到你也许会理解。

权利在何处栖身

焦点评论

李岳伍

窃以为武汉的做法,已经不仅仅是挑战传统道德了,而是已经挑战到现行法律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并没有禁乞权!
固然,武汉不单纯要在划定地段禁乞,此外也还
有相应配套的措施,例如:加强对城市流浪人员的保护性救助,对妨碍交通秩序、拦路乞讨、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牟利的幕后操纵者依法打击。但是不管你怎么配套,禁乞仍然是问题的实质。武汉方面将妨碍交通秩序、拦路、抢劫、胁迫奴役他人等非法行径和乞讨捆绑到一起,不过是个妖魔化流浪乞讨人员的障眼法。如果,因为流浪乞讨人员当中混有不法之徒,或者流浪乞讨人员存在不法行径,就不让流浪乞讨,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官员当中还有很多贪污腐化堕落的呢,是否也应该禁止官员们进入办公大楼呢?
报道说,武汉市对“涉足”禁乞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和城管部门将他们“依法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站”。这其实是一个令人忧虑的设计,因为假设有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意接受救助,“赖”在禁讨区不走,公安也好,城管也罢,你怎么个“依法引导或护送”?按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之后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公安、城管并不能强制令人接受救助。如此一来,尴尬执法情景必然产生:一边是地方政府通告,它要求这片地方上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走开;一边是《救助办法》,它未授权相关管理者可对流浪乞讨人员采取强制手段!手段与目的难以达成共识。
《救助办法》的位阶远远高于地方通告,所以理论上讲,执法人员执法的时候应该就高不就低,充分尊重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自由权、接受馈赠权。但是常言道,不怕官就怕管,执法人员极有可能置《救助办法》于不顾,不折不扣地执行地方通告。结果得到的必然是地方一城一镇的“一片清静”,损害的却是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权益!——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