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收据和发票名字错了一个字,是否需要公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8:15:13
我家是95年公房动迁,96年回迁时自己出资了8000多元.当时因为一时疏忽将我父亲的名字写错了一个字"思"字写成了"石"字,于是我去我父亲的单位开了一张证明,证明虽然名字写错了,但是却是同一个人.而且我去公安机关的户籍科也开了证明.现在我家想参加房改办理产权,房改办的人却让我将收据去做公证.于是我去了公证处,公证处的人员说:"我有公安机关户籍科的证明还有本人单位的证明,应该可以办理产权.如果房改办一定让出证明,可以去开发公司开个证明,证明曾经出资了8000元.没有必要做公证."我想问:"房改办的人让我办理公证有什么依据吗?我不公证的话,是不是就不能参加房改?不能证明我家曾经自己出资的8000元钱呢?我到底应该怎么办?我不公证的话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请列出说明..谢谢大家了.

1如果只是收据或者发票开错了,房改办必然没有依据

2问题很简单,因为回迁房的购买有严格的审查,从审查 公告 签定合同都有档案的,所以就算是收据和发票开错了,跟权利人也就是未来的产权人没有任何的关系.况且交款人或者发票开具人未必就是房产所有人.而且二者没有任何的联系

3公安局的户籍证明在国内有直接的效力,不认可才是不懂法的表现.再不成让户籍部门在户口本父亲的曾用名栏把写错的那个名字加上也可以了.

4当然收据也是可以做公证的,但你这样的情况公证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因为完全是在难为人.

5拿签定的合同,审查 公告的材料去找他们就可以证明问题.如果他再不受理,你就要求找他们上级部门复议.他要再难为你估计他就不用再干下去了

1如果只是收据或者发票开错了,房改办必然没有依据

2问题很简单,因为回迁房的购买有严格的审查,从审查 公告 签定合同都有档案的,所以就算是收据和发票开错了,跟权利人也就是未来的产权人没有任何的关系.况且交款人或者发票开具人未必就是房产所有人.而且二者没有任何的联系

3公安局的户籍证明在国内有直接的效力,不认可才是不懂法的表现.再不成让户籍部门在户口本父亲的曾用名栏把写错的那个名字加上也可以了.

4当然收据也是可以做公证的,但你这样的情况公证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因为完全是在难为人.

5拿签定的合同,审查 公告的材料去找他们就可以证明问题.如果他再不受理,你就要求找他们上级部门复议.他要再难为你估计他就不用再干下去了

派出所打一个证明是可以的。

肯定需要啊

建议打电话去司法局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