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人险局(1983)15号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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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病假待遇给山西省人事局的答复

【法规分类号】 L35301198305
【标题】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病假待遇给山西省人事局的答复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颁布日期】 1983/04/14
【实施日期】 1983/04/14
【内容分类】 保险福利
【文号】 劳人险局(1983)15号
【题注】
【正文】

答复

你局晋人老字〔1983〕24号文收到。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病假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符合国发〔1982〕62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以及符合劳人老〔1982〕10号文规定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的干部,虽然尚未到达离职休养年龄,其病假期间工资可以照发。过去减发的工资不再补发。

山西省劳动局;
你局晋人老字(1983)24号文收到。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病假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符合国发(1982)62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以及符合劳人老(1982)10号文规定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的干部,虽然尚未到达离职休养年龄,其病假期间工资可以照发。过去减发的工资不再补发。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