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此租赁合同此条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5:24:44
合同内容中注上:“第九条、合同终止: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即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3个月的房租租金.”
备注:我们是房客,租赁期是到明年中旬,我们没欠房租、没迟交房租、也没违规.现因房东已经把整个楼层(我们的租借地就在此楼层)另租他人,要求终止此份租赁合同.
我们的问题是:若房东有给予60天书面的通知,他是否可单方面取消此份合同(因为我们的租赁期是到明年中旬)?房东是否应该补偿我们(是否按未到期月份的总数 X 月租金?)?请法律界的朋友指点! 谢谢!

这个条款本身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有没有别的条款限制房东的再次租赁权,或者因为提前解约有没有什么补偿。单看这个条款,他提前60天通知你了然后解约,确实没有违约。

如果提前预付了所有的租金,剩余未执行的租金房东是需要返还给你们的。

其他补偿的话就像最开始说的,再看看有没有相关条款吧,不过除非你们有相应的机会成本的主张,比方说因为预期租一年但是未够一年就被迫搬迁必须多花些钱或者影响经营了,也许还可以寻求些补救,但是很难,需要你们双方协商,甚至到法院;如果影响不大还是算了,下回注意仔细审查合同以防出现类似的尴尬。

如果房东提前60天通知要终止合同,那么房东是合法的,他不要去补偿你们,但是如果他收了全年租金的话就应该退余下几个月的租金。其实第九条的条款是针对租房人订的,就象霸王条款。

房东按合同给定提前60天通知,那他就没有违约,您就得不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