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后贫民的生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5: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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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中国历史,无论是皇权专制时期还是辛亥革命以来的民国时期,除短暂时间或局部地区外,不论城市和农村,土地的个人所有是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在农村,主要是耕地、宅地、场院等;在城市,主要是民宅地产以及民间店铺、商号、企业所用地。这种土地的个人所有一方面造成占有不公和少数人凭借地产对他人的剥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自然追求及历史沿革。
  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上世纪50年代初,农村通过土地改革打破了少数地主垄断土地的格局,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城市除对极少数退守台湾的国民党大官及官僚性的大实业家以及汉奸恶霸的宅院及营业性房产没收外,其余民宅和民间营业性房产仍属个人所有,房产下的土地自然也归个人所有。但随着意识形态主导的三大改造运动的开展,农村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城市私营工商业者拥有的经营性房地产也转变为国营国有了。同时,超过一定标准的(大约为100平方米)居住性的民宅也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范围,由国家进行租赁经营,俗称“经租房”。期间有相当一部分按当时政策规定应留给房主自住的房也被有关部门强行纳入经租范围。大约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到“文化大革命”开始,经过一系列“改造”步骤,包括各地房管部门强制没收原房主的房地契,“经租房”便转变为国有财产,由各地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经租房作为民有私宅,涉及很大一部分普普通通的城市居民,几十年来形成房主、住户和房管部门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关系,遗留的问题很严重,至今无法解决。“经租房”下的土地当然也就随之成为统一管理的国有财产了。但从法律的角度看,从三大改造运动开始到1982年的宪法颁布前,无论是城市居民的私人房地产还是农村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并未改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所有证”和农村“土地证”(或叫做“土地执照”)并未有法律明令废止。换言之,虽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居民的房地产和农村农民的土地事实上成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了,但原由国家颁发的所有权文书从法律意义上依然生效。到了1982年,我国出台的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城市原拥有个人房地产的居民才失去对房产下面的土地所有权,但仍然拥有对地上房产的所有权,农村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所有权。
  通过对土地所有权历史演变的考量,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
  1.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