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6:02:37
某甲与某乙共同商量去实施强奸,于是在某公园后山小路处守候,此时恰逢某甲妻子下班抄近路回家,某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乙共同强奸了自己的妻子。强奸行为实施完毕之后才发现是自己的妻子。
案发后,某乙被认定为强奸罪无异议,如何定性某甲的犯罪被性质呢?

近日看得一本书认为某甲虽主观上具有实施强奸的主观故意,但其存在客体的认识错误,且据以某甲意图侵犯的“妇女神圣不可侵犯的性的权利”因被害人是自己妻子而并不存在而认定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定性为强奸未遂。

但是,本人认为夫妻间应该同样存在性自主权,而且某甲在实施强奸的时候并不知道被害人是自己的妻子,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及客观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犯罪后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性后果也已经完全具备,完全可以定性为犯罪既遂。
这就好比你打算杀一个人,但是碰巧这时你的朋友此刻正在他家,那么你杀了你的朋友能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未遂呢?!

请法律界人士帮助解疑。
不要考虑太多,这是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其他人自然也既遂了

是什么意思?

当然是即遂犯,只要对象是女性,这里就不存在对象的认识错误。书上说的只是作者的个人观点,如果认为对可以认同,不对也不必在意。

甲和乙都构成抢劫罪,既遂,而且是共同犯罪。

不要考虑太多,这是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其他人自然也既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