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人民法院这样做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5:58:36
没有收到诉讼书,我成了被告(一)!!!!

我父亲在2005年以我的名义注册了一家燃具经营专店。在2008年1月20日因《热水器带电致人死亡 生产者、销售商连带赔偿》一案,在我没有收到诉讼申请书副本,也没有任何通知、而且我父亲接到的诉讼通知书中没有提到我为被告。可是在2008年11月6号我父亲收到的判决书中我成了被告,而且到现在我自己仍然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书。
我想请问我算被告吗?

没有收到诉讼书,我成了被告(二)!!!!

在2008年11月6日安乡人民法院所判决《热水器带电致人死亡 生产者、销售商连带赔偿》一案中:
1.原告的诉讼书中有认定电工毕家红、于远福为被告。
2.而且根据《安乡县人民政府1.20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电工毕家红在没有电工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错乱接家庭用电,导致原告家中火线、零线、地线同时带电,是导致1.20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可是开庭日期是2008年6月18日,法院判决书中是原告在2008年7月25日撤消被告毕家红、于远福。
我想请问的是,同是事故责任人,现在由于原告在开庭之后撤消对被告毕家红的诉讼,而对于电工毕的责任不予追究,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请问它符合哪条法律?
1、热水器的安装人员在安装热水器后,热水器流出热水,原告当时也认可。不过热水器安装人员当时没有检查原告家中的用电环境。
2、原告的家中的电路接线有问题,出事后法院照显示原告家中零线、火线、地线都为带电火线。
3、原告在开庭审判27天后撤销对被告电工的诉讼。
4、事故死亡原因为:触电死亡。
请问:我电热水器安装人员在整个事件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电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原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电热水器安装人员在这件事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他只是公司员工,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要开除或处罚此员工是另外一回事)
2.关于电工的责任。我不知道电工在里面是什么角色?是您公司的员工还是业主找来的电工?如果是公司的电工,则同第一点,由公司承担责任,当然,也要考虑此电工的个人问题。如果是业主请来的电工,则公司应该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因为我看材料漏电的原因是业主家自身的原因,和热水器没有关系,责任由电工自负。
3.原告的责任。这要看原告家漏电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是自建楼,不符合安全标准,则责任由原告和电工承担,如果是买来的楼,那找原来的买家。

至于您说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却在判决时成为了被告,这明显是不合法的。您可以上诉(还在上诉期内)或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