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遗产分配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9:48:59
老人A和B有子女C D E F四人。老人B与子女E F常年住在外国,C也常年住外国。在国内只有子女D与老人A共住。子女D与其配偶已下岗。在家中全天候照顾老人的起居饮食。C E F与老人B只是逢年过节打一下电话过来问候,从未尽过任何子女和妻子应有的义务。老人A名下有两套房子和存款。其中一套已转到子女F的名下。因为由此致终只有子女D照顾老人,请问在老人百年归老后,能否通过官司使其遗产全归子女D所有?

1、“因为由此致终只有子女D照顾老人,请问在老人百年归老后,能否通过官司使其遗产全归子女D所有?”:不能。因为:其他子女和老人妻子虽然在国外无法照顾更多,但并不因此就丧失继承权,只要他们没有丧失继承权,就有权继承老人的遗产。
  丧失继承权的条件是:《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老人名下的房产和存款:应是老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国内的老人去世,其中一半是属于老人妻子的,另一半是老人的遗产,由老人的妻子、所有子女共同继承,一般是均分。

  3、子女D由始至终照顾老人: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其他没有照顾老人的可以不分或少分。少分多少协商不成时,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依据是:《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如果老人也愿意将他自己的财产给D:可以写下遗嘱,声明在他百年后属于他的财产全归D,但他有权处理的也只是这房子和存款中的一半。
  5、转到F名下的房:已经是F的了,其他子女的老人都无权再处理。

因为房产其中一套已经是F所有,而且老人身前也没有对F什么特殊表示,想把房子拿回来不太可能

其他房产和财产,完全能在老人在世时写好遗嘱全部归D所有,如果没有遗嘱想通过官司全部拿到也不可能,法律只规定照顾老人较多的可以多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