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法理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3:14:26
什么是法理意义,怎么分析

见义勇为的法理分析

对于见义勇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现代汉语词典》对见义勇为的解释为:“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

有关一些地方法规对见义勇为做出了界定,例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行为。

把见义勇为的主体仅仅限定为我国公民似有不妥,如果是外国人见义勇为?该规定还要求见义勇为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如果将 “见义巧为”排除在外也是不适当的。该规定也没有将负有法律义务的人忠实履行其义务行为排除在外。

山西省对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的人员规定为“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捕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作为见义勇为;《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也作出了这样类似的规定。上述规定把常见的排除自然灾害,抢救处于险境的人的情形排除在见义勇为之外。

见义勇为行为要把握这么几个特性:

一是其主体的广泛性,只要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是有政治权利的人还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力的人以及正在被羁押或者是犯了罪的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以及是精神病人等,都应当是见义勇为的主体。有意见不提倡未成年人去见义勇为,问题是当未成年人实际上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时,是否要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二是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这是见义勇为这一好事与做其他好事区别的关键之处。

三是目的正当性,即行为人实施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它权利免遭侵害或免受损失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自觉自愿而实施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为了抢救自己家的财产奋不顾身冲入火海而受伤或者为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则不包括在内。

见义勇为行为与相似行为的联系与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