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福利费的例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0:07:44
我公司的人员工资在1500---1800左右,另外福利费也在工资总额的14%之内。请问这样应该不牵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吧!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会是工资+福利费吧,应该只是工资吧!起征点是1800元吧!对不对??请教了!谢了!
福利费是一些聚餐费,买食品的都有发票的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福利费。
依据: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工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但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对于职工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起征点是2000

三.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社保费、住房公积金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