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在西方是否没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5:17:10
有人说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已经没落,请问是不是真的,谁能给我详细的解释什么是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研究

  ——英国陪审团制度在历史上到底如何形成

  作者 : 宋 小 海

  不了解法律的历史,我们就无法理解法律的现在。 ——--霍姆斯

  问题的由来及其重要性

  为了现代化,中国国内的各项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同时,鉴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与压力,中国也在积极寻求并即将加入WTO ……然而在这样一个热火朝天的时日,作者偏要在故纸堆里“无谓”地掏寻“英国陪审制度在历史上到底如何形成”这样一个“纸面古董”,为何?这是一个在开篇之前有必要解释的问题。其实,对研究论题的选择自然跟作者的学术偏好直接相关,因此有时并没有太多的理由可言。但是,就本论题而言,笔者认为有其论题本身的重要性。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母国。但是,从19世纪中期开始,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至1993年根据新的法律民事陪审团的适用仅涉及公民名誉的案件。另外,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的近代警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相继得以发展。终于,英国于1933年基本废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948年正式废除),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并于1948年,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无须陪审团参加,这使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据80年代中期的一个统计,如今英格兰和威尔士,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只占全部案件的5%,其中刑事案件占4%,民事案件占1%。[1]如此,陪审制在英国,看来确是衰落了。不仅如此,自19世纪后期以来,陪审制事实上是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地趋于衰落。然而,陪审制在英国历史上(乃至一度在世界范围内)曾长时间的兴盛却亦是历史事实;并且即使陪审制在英国业已衰微,但仍被认为是普通法的一大传统性特征,它使得英美的司法程序迥异于以大陆法系国家为典型的司法程序,并由此发展出了英美法独特的证据规则。而对于大陆法系,虽然在19世纪初期也曾尝试着引进英国式的陪审团制度,但是不多久即“蜕变”成了参审制度或者其他样式;有的甚至根本无法正常运作,以至于不得不忍痛废弃。可见陪审制度对于英美国家具有独特的适应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独特的制度功能与特征。出于陪审制度之于英美法系具有如此特征性的意义,以及其历史命运之今昔巨大反差,笔者一直对这样的问题深感